据广州香港公司注册代办-正穗小编所知,新规定将于《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除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每间公司亦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至于谁人构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及谁人可成为指定代表,你可参阅以下内容。
为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该登记册”)作好准备,本处建议你尽早采取以下行动:
1、找一个地方备存该登记册----该登记册刻备存于(a)公司的注册办事处;(b)备存成员登记册的同一地方;或(c)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如属(c)的情况,请在首次备存该登记册在有关地方后的15日内,以经修订的表格NR2通知处长备存该登记册的地方。
3、编制该登记册,并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记入该登记册。以下列出两个例子:
(示例一):小型私人公司如有一至两位属个人的实益拥有人(须登记人士),他们的详情须在全部获得须登记人士确认后7日内,记入该登记册。
(实例二):情况与示例1相同,但有关公司有一间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股份的直接控股公司(须登记法律实体)。须登记人士的详情,须如示例1所述,记入该登记册,但须登记法律实体(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每项详情则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日内,记入该登记册。
至于较复杂的情况,你可参阅《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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